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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群众办实事|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听证会召开

    时间:2021-07-19    新闻来源:

      “李检察官,我是林某某女儿,昨天下午我去法院拿决定书了,谢谢检察官!谢谢检察院!以前我对法律理解不透,也没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调查,经过这次听证会我知道应该怎么做了,以后我一定好好照顾父亲,尽到保证人的义务,配合做好社区矫正......” 近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接到了林某某女儿电话……

      日前,东港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听证会,对罪犯林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听证,通过公开听取各方意见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依法公正地作出检察意见。本次听证会邀请了丹东市人民监督员、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广慧,东港市人大代表、丹东前阳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丛新枝,东港市人大代表、石桥岗村副书记、副主任范春胜,东港市人大代表、前阳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柳欢欢,东港市政协委员、前阳幼儿园教师潘玉梅作为听证员参会,同时,东港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晓东、前阳镇政府副镇长张航等受邀现场观摩听证会,听证会由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丹主持。

      听证会上,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和听证议题。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服刑期间,林某某突发脑溢血,罪犯林某某女儿作为委托人为其父亲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林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范畴,拟对其作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鉴于东港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林某某儿女不能履行保证人义务,且无法保证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故林某某暂不具备社区矫正现实条件,本次听证会以“林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为听证议题,听取多方意见,为检察监督提供参考。
      听证员通过向申请人、证人及相关办案人提问,充分了解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条件、程序及证据标准,再次确认了林某某女儿作为保证人对应履行义务的态度后独立对案件进行充分评议,形成听证评议意见。综合案件事实、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相关法律适用,在充分“听”和“证”的基础上,五位听证员一致认为林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建议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林某某及其保证人林某某女儿提出希望和要求,希望林某某女儿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做好作为女儿和保证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尽可能取得被害人家庭的谅解。

      会后,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听证员的听证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研究,形成林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移交东港市人民法院。


      “李检察官,我是林某某女儿,昨天下午我去法院拿决定书了,谢谢检察官!谢谢检察院!以前我对法律理解不透,也没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调查,经过这次听证会我知道应该怎么做了,以后我一定好好照顾父亲,尽到保证人的义务,配合做好社区矫正......” 近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接到了林某某女儿电话……

      日前,东港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听证会,对罪犯林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听证,通过公开听取各方意见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依法公正地作出检察意见。本次听证会邀请了丹东市人民监督员、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广慧,东港市人大代表、丹东前阳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丛新枝,东港市人大代表、石桥岗村副书记、副主任范春胜,东港市人大代表、前阳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柳欢欢,东港市政协委员、前阳幼儿园教师潘玉梅作为听证员参会,同时,东港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晓东、前阳镇政府副镇长张航等受邀现场观摩听证会,听证会由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丹主持。

      听证会上,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和听证议题。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服刑期间,林某某突发脑溢血,罪犯林某某女儿作为委托人为其父亲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林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范畴,拟对其作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鉴于东港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林某某儿女不能履行保证人义务,且无法保证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故林某某暂不具备社区矫正现实条件,本次听证会以“林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为听证议题,听取多方意见,为检察监督提供参考。
      听证员通过向申请人、证人及相关办案人提问,充分了解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条件、程序及证据标准,再次确认了林某某女儿作为保证人对应履行义务的态度后独立对案件进行充分评议,形成听证评议意见。综合案件事实、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相关法律适用,在充分“听”和“证”的基础上,五位听证员一致认为林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建议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林某某及其保证人林某某女儿提出希望和要求,希望林某某女儿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做好作为女儿和保证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尽可能取得被害人家庭的谅解。

      会后,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听证员的听证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研究,形成林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移交东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