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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察推动解锁“离不掉”的婚

    时间:2024-11-15    新闻来源:

    1993年,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在某乡镇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二人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张某与李某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手续时,在民政部门签署了《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声明书》,民政部门为二人补发结婚证。 “复婚”十年后,张某与李某因各种原因欲再次“离婚”。但是这次,二人被民政部门告知2013年为其二人补发的结婚证不符合补发结婚证的条件”并将结婚证收回。张某和李某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在民政部门系统中显示的婚姻状态为“结婚

    4月,张某起诉至东港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法院认为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驳回张某某起诉申请。

    张某不服法院裁定结果,向检察院寻求帮助,向检察官诉说了自己的烦恼。东港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受理张某的申请后,围绕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问题检察官通过调取相关卷宗、到民政部门、镇村走访详细调查核实,并当面询问了解二人婚姻生活状况

    经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是:(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张某与李某2001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其二人不符合办理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婚姻登记处仅在当事人签署《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声明书》但未查询档案的情况下,即为二人补办的结婚证,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当年的错误办理,导致2023年张某和李某在婚姻登记处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民政系统中显示的“结婚”关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了解张某某与李某补办结婚证的经过等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东港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评议。听证会上,围绕婚姻登记是否应当撤销进行讨论,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会后,东港市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履行撤销婚姻登记职责。

    日前,民政局已书面回函,作出撤销错误补发结婚证的行政决定,至此本案行政争议已得到实质性化解。


    1993年,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在某乡镇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二人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张某与李某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手续时,在民政部门签署了《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声明书》,民政部门为二人补发结婚证。 “复婚”十年后,张某与李某因各种原因欲再次“离婚”。但是这次,二人被民政部门告知2013年为其二人补发的结婚证不符合补发结婚证的条件”并将结婚证收回。张某和李某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在民政部门系统中显示的婚姻状态为“结婚

    4月,张某起诉至东港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法院认为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驳回张某某起诉申请。

    张某不服法院裁定结果,向检察院寻求帮助,向检察官诉说了自己的烦恼。东港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受理张某的申请后,围绕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问题检察官通过调取相关卷宗、到民政部门、镇村走访详细调查核实,并当面询问了解二人婚姻生活状况

    经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是:(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张某与李某2001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其二人不符合办理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婚姻登记处仅在当事人签署《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声明书》但未查询档案的情况下,即为二人补办的结婚证,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当年的错误办理,导致2023年张某和李某在婚姻登记处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民政系统中显示的“结婚”关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了解张某某与李某补办结婚证的经过等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东港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评议。听证会上,围绕婚姻登记是否应当撤销进行讨论,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会后,东港市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履行撤销婚姻登记职责。

    日前,民政局已书面回函,作出撤销错误补发结婚证的行政决定,至此本案行政争议已得到实质性化解。